首页>书库>吕碧城:悔向人间色相开>第四章 吕家悲剧拉序幕 (2)

第四章 吕家悲剧拉序幕 (2)

吕凤岐父亲吕伟桂本人兄弟四门,吕伟桂自己排行老二,老四由于早死,从老三家给老四过继了一子。那么,有资格跟他们争家产的——其实争嗣更准确——至少三门:老大家,老三家,老四家。同样是在1857年条里,吕凤岐列出的老大家,是“子三孙五”,老三家是“子三”。没说老四家。但是,光老大家与老三家,有资格争嗣的就够多了。

惊诧的是,这种罕见的兄弟六个全部绝门绝户的状况,更惊诧的是,吕美荪的解释,说十年内百思不得其解,自家前世并未缺德。直到遇到一个旌德老乡。说其父1877年中进士入翰林之后,回乡葬亲,这个老乡回乡应岁试小考,跟她爹同行。吕凤岐购了一片坟地,问中人,下面可确保无坟否?中人说没有。工头和小工也受了卖主贿托,结果让他掘了一个古坟,这下摊上大事了——工头死了又活了,让其母去找吕凤岐,说自己是被阴间执法者捉拿去的,原墓主在那边告状,说挖了人家一百年的坟,还把人家尸头扔二三里之外,要求阴间执法者对所有人等严惩不贷。阴间判官说,事已至此,严判也不是个事儿,这样吧,你回去传话给姓吕的,让他把你们重新装殓复归原位……工头他娘去找吕凤岐,吕凤岐却说,我当初问,你们说下面没坟,现在又说有,我已埋好亲人,再迁一回容易哩?再说你们说不定骗人哩,想让我重新买地。我假期已到,明天就回京。给他们一个潇洒的背影,走了。这下可好,卖主、中人、工人七日内爆死二十多人,吕家,十年后吕凤岐退休,开始被算账……

美荪叹曰:“此事实为先大夫因劳顿之故不及临时视察之疏忽所致,原不敢传示于人,但偶出无心且可警世,而余直书其事,不为先人讳,不孝之罪其能免乎?”

我查了《石柱山农行年录》,确实有回乡葬亲。说自太平军、捻军之乱后,他们家族“柩停累累,五服之内未葬者尤多”,遂写信给二兄,要他在家择吉地,等他措资而归再葬。1878年年底他携金而回,家族兄弟也都到位,大家一块襄理葬事,一直干到1879年。吕凤岐说,“择得茔地五处,属五弟等督工营造。”他自己还去黟县、十都等地寻找继母棺柩,不得。葬事如下:

先祖考、先祖妣、先考、先妣,从旧坟里挖出来,附上先继妣,也就是没找到其棺柩的继母的木主,五人,葬于马村之龟形;

继伯祖妣、三叔考、先三兄、从堂伯妣、先二嫂,五人,葬于鸭绿溪之东瓜形;

大伯祖考、堂伯考、先师向春先生之配、堂伯妣、先长嫂(木主)、从堂兄、从堂侄妇,七人,葬于下东山铁灯庙侧;

二伯祖考、二伯祖妣、四叔考、堂伯妣、再从堂伯、再从堂伯庶妣、从弟时庸、从弟时来,八人,葬于敦睦岭之钢窑冲;

先伯考、先伯妣,两人,葬于和村之八十庙。

连挖旧坟,带葬新人,这次吕氏家族总共葬27人。吕凤岐很自得:“于是服内无一浮土之棺,惟蒋恭人未葬,权厝和村”。所谓的服内,当是五服之内。如果连第二任妻子蒋氏,是28人。之所以未葬前妻,估计是想让她等自己死了再合葬吧。

花费也不少,吕凤岐说:“事毕捐资,倡议重建七分支祠乡堂,以及分恤亲属,在家共费二千余金,客囊已罄。”

里面有个重要信息,重建七分支祠堂!

徽人大族,都建祠堂。除了用来供奉和祭祀祖先,还具有多种功能:光宗耀祖;各房子孙办理婚、丧、寿、喜;族长行使族权;家族社交;家族小学……

吕凤岐同辈兄弟七门,所以他建的是七个分支祠堂。虽然老七夭折,但依然有老七分祠,既有老七分祠,老七也得有嗣子。

虽说七个分祠最终全绝。但是至少吕凤岐下葬的时候,六门还没有绝丁。所以,我更关心吕凤岐本人是如何下葬的。因为,死前没来得及过继儿子,死后第一件事,要解决的就是立后嗣,定孝子。否则,丧葬没法完成。

那时的吕家,能不遵守传统乎?就是现代,敢不按传统丧制来的,也只冒出一个二百五李敖。所以,吕凤岐的死,并不是家庭悲剧的结束,相反,这悲剧拉开序幕,并向纵深发展,甚至影响了吕家姐妹的终身幸福感,也影响了受众对这个家族的评价——好象族人都恶得如狼似虎一般。以至于有学者悬疑地指出:吕凤岐病逝后,所谓的“恶族夺产”中的“恶族”,到底指的是哪些人?

兄弟七门都绝户,那么,只能是吕凤岐的堂兄弟?

澄徹居士的《吕碧城居士传略》里说碧城“年十二,丧父。家产被堂叔侵占,贫无以为生”。也是剑指堂兄弟。

有关吕碧城母女遭遇的“恶族”,有描述是这样的:

吕凤岐坟土未干,一群亲族就如狼似虎地打上门来,他们眼里盯着的是吕氏两千顷的良田,以及价值不菲的家产。试想,一个孤寡妇人、几名孱弱女儿哪里敌得过?族人的子侄辈们理直气壮地强行入嗣,接下来就要求继承他的遗产。严氏带着几个年幼的孤女,奋力挣扎在这群欲把她们母女吞噬下去的人面野兽中间。最后,为了夺产,族人竟将严氏、碧城等母女们禁闭起来。这些早年的遭遇成为吕碧城终身难以抚平的创伤,也因此萌发了她对旧制度的切齿痛恨。

其实不是坟土未干,而是,如何入坟土的。吕凤岐入坟土,就需要一个嗣子摔盆、拄孝子幡,否则没法完成下葬。吕凤岐死时,同门兄弟应该还有老六凤台和大哥烈芬。

即使吕凤岐死了,依然有补救措施。就是寡妇立嗣。

有关寡妇立嗣,不管是法律条文,还是地方判例,都十足地保护寡妇利益,何况严氏还是山西省学政的寡妇。《大清律》规定曰:“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,合承夫分,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。”其中第一规定是寡妇守节,第二规定是,你是亡夫代理人,得给他立个男性后代,第三,由族长择人,就是族长与寡妇商议,可以就亲选择,从丈夫亲兄弟或者堂兄弟所生的孩子中选择一个,这叫血缘亲;可以就爱选择,就是偏爱侄儿辈中某一个,对方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能拒绝。有拒绝的,比如嫌你家穷,但地方官可以一纸判决给你判过来:让兄弟断后,你还是人么?

吕碧城她娘良田两千顷、藏书三万卷、黄金白银不确定,哪有家长不愿孩子过继的?结果只能是争继。但你有选择权。即使选择错了,还有后悔权与退货权,就跟淘宝似的,无理由退货。

清朝寡妇立嗣法、理、情皆备。光绪年前,江西一个23岁的寡妇,想立一个19岁的侄儿为嗣子,地方官不给判,理由是,嗣子嗣母年纪相当,“假其家庭之内,落寞自处,不足以承寡母之欢颜;假其定省温清之节一一无违,亲爱殊常,反足以动旁人之物议。此非善全之道也”。一句话,年龄不洽,请重新选人。

这种法理情,直到今天还在中国的抱养制度中有所体现。如单身男人抱养闺女,收养法第九条规定: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。”如果说这规定是保护女童的,那么上面清朝地方官的判案就是保护寡妇的。

吕碧城她爹生前没有立嗣,吕碧城她娘做了寡妇后也没有立嗣。再退一步,他们夫妻还有更好的选择,就是给两个早亡的儿子立嗣,二嗣合一,给兄弟两个立一个共同的嗣子——传统说法叫兼祧。由贤铭的寡妻汪氏做孩子嗣母,问题就一揽子解决了。为什么不呢?

吕碧城她娘赌气携女回娘家:第一,等于把自己休回娘家了,已不是亡夫的代理人,对于夫家的财产等于自我放弃;第二,这个后婆婆心里,根本就没有儿媳孙女的位置。岂止这个做奶奶的没有,就是吕家四姐妹,四个做姑姑的,从来没有提过这个名叫翠霞、年龄与四丫只差两岁的侄女。

不是族人抢财产。因为不管是按清朝法律,还是按乡规民约,财产都不属于吕家四姐妹——《大清律例》规定:“户绝财产,果无同宗应继之人,所有亲女承受。无女者,听地方官详明上司,酌拨充公。”一句话,绝了户,没了男性继承人,得在同宗也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,才能传给闺女。没有闺女,就得充公。

再看看当时的判例法——吕凤岐同年樊増祥的《樊山批判》中,不乏昆类判例,比如《批翁慎修呈词》和《批翁车氏呈词》中,翁车氏乃翁其森续妻,有两个闺女,翁慎修乃翁其森前妻儿子。樊大爷判曰:第一,寡妇改嫁,例所不禁,何况你非嫡妻,慎修也不是你生的,你想守寡,乃是正理,不想守寡,也是常情。你先明说你到底改嫁不改嫁。第二,不管改嫁不改嫁,如果和儿子一块过,那么“大锅吃饭,零碎用度,母女三人取其足用而止”,若该氏必欲分家,那也不能平半分,给她十分之三,而且这十分之三她只能取息,不能当,不能卖,并且特别提出,“不准将祖遗产业分给其女,带往夫家”……看看,吕家的案子就是让樊伯伯判,吕家母女也沾不了便宜。

吕家还有一招,招上门女婿。《大清律例》规定,“如招养老女婿者,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,承奉祭祀,家产均分。如未立继,身死,从族长依律议立。”法理上说,招上门女婿可以,但也必须从同宗立个上坟的应继者,然后财才一分为二,应继者一份,养老女婿一份。如果没有立这个应继者,自己死后,由族长按照律例给你议立。实际上,不一定非得立同宗,也可以立个异姓嗣子。《大清律例》虽然明确规定不得立异姓嗣子,但实践中各种意外情况层出不穷,地方官有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。还可以看樊增祥的判例:《批张来详呈词》。张来祥控告其寡嫂在其兄病故后,不立他的儿子,反而立韩姓之子寄娃。樊增祥根据其呈词中的一些自相矛盾,抓住“前称尔兄病中,邀请亲族言尔嫂有自幼乳养韩姓之子寄娃,情难两离等语”,着其将自己儿子收回,强调:“尔嫂之事,毋庸尔管。至称寄娃欧尔受伤,明系诬饰,姑准验伤,以穷尔奸诬之技,仍不准唤案,以安彼孤寡之生。”一句话,不但承认这个寡妇“乳养韩姓之子寄娃”的既成事实,还坚决否定这个小叔子有干涉寡嫂之事权,至于他控告自己被寄娃打伤,老樊都不愿意相信,只同意验伤,但是就别传人家孤儿寡母到案了,叫人家安生一会儿吧。

所以,我更关心的是吕家的善后。寡娘带着四个闺女与动产一走了之,寡媳带着吕家唯一的孙女往哪儿去呢?她肯定不掌握家族资产,娘家也很难把她接回去,估计只能留下,由族中长老与吕凤岐大哥、六弟出面(如果这俩还活着的话),给她立个嗣子,这嗣子是贤铭的,兼祧贤钊,名正言顺地继承吕碧城她娘带不走的不动产,吕凤岐坟前有人,身后有丁,也算尘埃落定。

吕家族人不是无理取闹,正相反,法理、人情、乡约、族规,都站在族人那边。吕家姐妹不是有事就找樊增祥么?为什么这事不找他?谁不知道樊增祥乃清末能吏,他的多个版本的樊山批判、樊山判牍乃当时及后世的案例范本?只不过按樊山判例,吕家母女沾不了便宜而已。另外,吕家族人和严士瑜娘家,都不缺当官的。吕家族长应该不是弱者,碧城光从政的舅父就有三个……但凡严氏占点法理,也不至于闹到这般地步,所以,法理情方面,吕氏母女皆下风。

按美荪的说法,即使到了1902年,母女身边还有“恶戚”:“母妹寄居外家,复为恶戚所厄,惨无生路,俱各饮鸩自尽,幸为邑令灌救得活。而伯姊复泣求于江宁藩司樊樊山年伯,乃荷樊公星夜飞檄邻省,隔江遣护勇来迎。”碧城写的则是:“曩年先母乡居,被匪掳劫,时樊公为江宁布政使,遣兵救之,得免于难。”

难道吕碧城娘家也有恶戚?或者,是婆家的人千里追杀?中国传统,娘家人才算亲戚,所以“恶戚”当是严士瑜娘家?问题是,碧城这里又成匪了。这姐俩,一个比一个说的稀里糊涂。